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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淮安韩某上班1小时,获赔15954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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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7:22:03 19332 0

淮安新闻哥 楼主

2021-10-16 17:22:03

2020年4月22日,韩某经人介绍来到劳务公司承建某项目做瓦工,上班第一天的上午因脚手架固定不到位导致韩某不慎从三米高处摔下受伤。因刚工作一个多小时受伤,韩某某便自行回家休息了,后其因疼痛难忍被家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韩某某L2椎体严重压缩性骨折;L2棘突骨折;骶3、4椎体骨折;舌部挫裂伤,住院22天,共计花费医药费32999.28元。

受伤后韩某家属曾找劳务公司讨要说法,但该公司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也否认韩某系在施工场所受伤。

无奈之下韩某某来到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韩某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进行面对面交谈,了解到案件的三个焦点:

1.受援人与劳务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双方的用工关系,唯一介绍人王某还在涉案工地工作,不愿出庭作证。

2.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无法达成一致,因韩某摔伤时周边没有其他工友,受伤后既没有拨打120急救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现劳务公司既不认可双方形成事实用工关系也不认可韩某系在其工地因工受伤的事实。

3.韩某的住院记录显示其系自行骑车摔伤,该记录与韩某某本人陈述案发事实不一致。
针对以上问题,援助律师先后多次前往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与受援人儿子韩某交谈中得知其保留了与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时的电话录音,同时了解到救治院方不利记录的原因是劳务公司为减少自己赔偿金额,主动要求韩某某对院方说慌,称自己受伤系骑车摔伤所致,并且韩某某已通过医保处报销了1.8万元的医疗费。通过与受援人女儿交谈得知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曾为受援人支付过医药费,双方就医药费曾达成过协议,并留有协议照片。
为确认受援人儿子电话录音中对方身份,援助律师又驱车前往涉案现场调查取证,获得了劳务公司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了本案法定责任主体,同时通过现场施工单位张贴的公示牌确认了电话录音中涉及人员相应的身份。援助律师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救治医院医保处涉案相关情况说明,用以推翻救治医院不利的病程记录。

此后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受援人韩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9546.82元。被告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淮安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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