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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重磅!淮安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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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13:11:06 13438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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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11-27 13:11:06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admin 楼主

2020-11-27 13:11:06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现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对现行哪些政策作出规定?

主要包括户口迁移政策,以及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

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是否取消限制?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和建制镇,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我市城区常住人口130余万人,已经全面取消了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和时间限制,取消了合法稳定就业时间的限制。

通过租赁住房的,可以在哪里落户?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后,可以在成套租赁的房屋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

农村籍大学生可以在哪里落户?

实施农村籍大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鼓励将户口落户在城市,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人才落户有哪些新的政策调整?

无需住房和就业,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初级专业(含)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以及科技类人才,实施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根据本人就业意向,可以将户口落在市或县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来淮投资经商的,有哪些新的落户政策?

1.在淮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在淮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企业集体户。在淮个体工商户,正常纳税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经商地社区集体户。
2.购置非住宅商品房超过3个月的,可以将户口迁入非住宅商品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外商以及港、澳、台商在淮投资的,可为其大陆亲属在城镇地区落户。

如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优化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2.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3.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全面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进一步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缓解教师编制和教育用地紧张局面。

非户籍人口享有城镇就业服务有哪些规定?

1.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加强扶持保障,满足各层面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需求。
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有效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帮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岗位。
3.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农村转移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以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非户籍人口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有哪些规定?

1.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2.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力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经办服务,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等人群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规定?

1.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与参加养老保险捆绑,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2.完善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强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卫生健康服务有哪些规定?

1.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
2.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的衔接认定。

进城落户农民享有城镇住房保障有哪些规定?

1.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城落户农业人口的住房保障,逐步将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与本区域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2.进一步培育租赁市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全面落实租房登记备案制度,保障进城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3.推进住房保障精准化,对进城落户农民中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人员,紧缺型技术工人,劳动模范等特定对象,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非户籍人口享有社会救助服务有哪些规定?

1.鼓励引导推进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实现临时救助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申请条件、标准、流程和管理要求,简化办事手续。
2.全力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长期滞留人员寻找亲人,积极落实滞留三个月仍无法查清身份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及时将其落户在各级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上,享受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3.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解决长期生活在本地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如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统筹纳入城市管理、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建设,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
2.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让农业转移人口更加便利地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保、住房、就业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人地钱”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科学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布局优化,统筹开展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确保户籍归属与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衔接。
2.继续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3.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人口数量挂钩的实施细则,依据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
4.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受户口迁移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开展“三权”有偿退出,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
5.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调查任务,有力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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