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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7.8万元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车 4S店被判退款及三倍赔偿113.4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淮安新闻哥    时间: 2021-3-17 13:26
标题: 37.8万元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车 4S店被判退款及三倍赔偿113.4万元
去年7月份,淮安市民徐先生在淮安某汽车4S店花378000购买一台奥迪轿车,谁知,到车管所上牌时被告知,该车曾经投保过并办理过临时牌照。这让徐先生很是诧异,自己花378000元购买的新车竟然是辆二手车,在与4S店协调无果,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4S店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15日,淮安市中院发布的助力消费者依法维权典型案例中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4S店这一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4S店应将购车款378000元等费用退还给徐先生,徐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某4S店。某4S店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某4S店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徐先生1134000元。
据法官介绍,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本案中,该4S店未告知消费者车辆在其购买前,已交付他人使用,并已为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汽车属于比较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判断需要主动告知消费者知情内容的范围时,应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某4S店提供的车辆系已交付他人使用,不符合消费者对“新车”认知标准。经营者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情况,故其行为应当构成欺诈,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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