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淮安新闻哥 于 2018-3-23 13:26 编辑
把红灯误认为绿灯,淮安区的庞某在路口开动了汽车。很快他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快要越过停止线前方的斑马线时,将车刹住了。“我交通违法不假,但我停下来了,就不应该说我闯红灯。”
(当时监控照片)
在被交警部门以“闯红灯”对他做出罚款200元记6分后,庞某表示不服,在向淮安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将淮安公安分局、淮安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继续提出上诉,再次将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一个分神,误把左转弯绿灯当直行绿灯
“我的这一行为应当算越线停车。”庞某如此坚信。这次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8日8时47分。当时庞某驾车停在翔宇大道与城西北路路口等红灯,他的车排在直行车道上第一位。
当左转弯绿灯亮时,“我一时走神,当成了直行绿灯。”庞某说,他开动了汽车,但没多久就发现了这个错误,踩了刹车,此时,汽车已经行驶了一段距离,车身大部分已经越过了前方的斑马线。 同年8月4日,淮安区交警大队将庞某的这一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为“闯红灯”,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
“我上网查了一查,认为这个不算闯红灯。”庞某说,根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闯红灯行为”的定义为:“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我在红灯状态下,越过停车线不假,但我及时停了下来,没有继续行驶。”庞某认为,他的车辆越过停止线并保持停止状态,属于另一种违法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越线停车”,而未达到“闯红灯”的严重程度。
复议失败,司机一告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依据自己的这一想法和判断,庞某随即向淮安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25日,淮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淮安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这份决定书上,淮安公安分局还写道“越过停车线停车,占用人行横道,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对此,庞某再次产生了异议:“当时也没有其他车辆、行人通过斑马线,这不是把我的停车行为扩大化、严重化嘛!” 为此,庞某一纸诉状将淮安区交警大队、淮安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淮安区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和淮安公安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年12月26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淮安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淮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庭审中双方激辩闯红灯标准
对于一审判决,庞某还是不服,依法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淮安公安分局、淮安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3月22日,庭审现场,庞某和淮安公安分局、淮安区交警大队,就闯红灯的处罚标准展开了激辩。 “我已经停下来了,没有继续行驶!”庞某依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车在红灯的情况下没有到该路口的中心线,更没有越过路口中心线继续违法通行到达对面的车道,怎么能算闯红灯呢?”
庞某坚称,自己的停车行为,是自动中止违法行为,避免了可能因此而更大地影响交通,甚至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应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所以淮安区交警大队将原告这一交通违法行为定性为“闯红灯”,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闯红灯”的条件。 那么庞某的停车行为,算不算“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继续行驶行为”呢?
淮安区交警大队出具了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庞某汽车的四张照片。其中,第一张显示,庞某的汽车停在停止线外;第二张显示,庞某汽车的后轮越过了停止线;第三张显示,庞某汽车的大半个车身越过停止线前方的斑马线。“第二张、第三张照片清晰地显示了,车辆的相位发生显著的变化,据此可以认定车辆在继续行驶。”淮安区交警大队辩称。 一边认为,已经停止在了路口,在直行绿灯亮前并没有继续行驶;一边认为车辆相位发生变化,就是继续行驶。庭审中双方各抒己见,互不认同对方说法。
二审再败,上诉人当庭表示将申诉
庭审中,对于淮安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指出庞某汽车“越过停车线停车,占用人行横道,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的表述,庞某认为原来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书上并没有这句话,淮安公安分局“先认定违法,再找法律条款”,在做“有罪推定”。
对此,淮安公安分局辩称,这句话是在阐述庞某违法行为的后果,并非判定庞某闯红灯的构成要件。同时,淮安公安分局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指定本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因此,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是没有发生现实的妨碍后果,而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做处罚。
经过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昨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庞某上诉,维持原判。 当听到二审终审判决后,庞某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将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 关于闯红灯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3.1 闯红灯行为记录: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机动车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并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继续行驶的情况;并且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各个位置间应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不得出现因间距太大影响对违法机动车进行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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