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淮政发[2018]125号),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涟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涟水县涟水路(含)、盐河、涟中总干渠、城北大沟、广州路(含)、金城北路(含)、炎黄大道(含)、S327省道(含)、古黄河、淮浦南路(含)、郑梁梅大道(含)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县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九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8日起施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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