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方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东、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谎称帮客户招聘被包养女子。被害人陆某与被告人聊天后,表示愿意被包养,并在被告人方某的要求下,与被告人方某通过视频裸聊,被告人方某乘机将陆某裸体视频截图并保存。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冒充客户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泛美酒店与陆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趁陆某去酒店前台退房结帐之机,将陆某的华硕牌A56CM型笔记本电脑1部和苹果5S手机1部带走并变卖。经物价鉴定,该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212.92元。
二、敲诈勒索 2015年1月,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陆某联系,以要把陆某的裸照卖给他人为要挟,要求陆某给付人民币20000元将裸照买回,后因陆某报警而未遂。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陆某报警,被告人方某于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陆某上述财物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陈述,辨认笔录,住宿登记记录,QQ聊天记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方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方某家属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