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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价上涨,二手房房主不卖了,主张违约金你就亏大了!淮安的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淮安新闻哥 时间: 2018-11-21 13:22
标题: 房价上涨,二手房房主不卖了,主张违约金你就亏大了!淮安的法院这样判!
本来双方已经商量好价格,
而且也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手续办理前房价涨了,
卖房者反悔不想卖了
……
收了定金和大部分购房款,
是不是卖房者付出违约金就可以留住房子?
2017年4月,房东刘某将位于范集镇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赵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者赵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并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购房款39万元,剩余5万元尾款在房屋过户当天支付。
赵某按照购房合同的相关要求,陆续向刘某支付了购房款42万元。但就在这几个月中,地区房价开始出现波动,呈现了稳中有升的态势。刘某看到此情况,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有些后悔,于是不再协助赵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赵某之前的购房款项也没退还。
直至今年年初,赵某多次催促刘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觉得可以“违约”。赵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11月18日,淮安区法院审理此案件,法院认为,刘某和赵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或禁令,因此合法有效。赵某已经支付了前期购房款42万元,并且愿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5万元,故被告刘某应当配合、协助原告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淮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一旦二手房房价水涨船高,交易纠纷也会随之增多,像赵先生碰到的这类情况并非个例。所以,在房产买卖中,卖房者和买房者缔结契约后应当保存好合同和各类交易凭证,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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