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院副院长洪良忠饮酒后执行公务的处理反馈意见的不同看法 首先感谢市卫计委纪检付组长岳(音)同志12.27日下午下班后还打电话给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表示深深感谢! 根据反馈的处理意见是:承认副院长洪良忠饮酒后处理公务,存在瑕疵,采取批评教育方式予以处理。 对此,家属及举报人表示异议,这是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等同于没有作出组织处理,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嫌疑,存在严重包庇行为,理由如下,均为事实,无半句假话,可供考证: 1.在家中少量饮酒。我们对此不予认可,强烈要求纪检组及时调阅并公开该副院长当晚活动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看看究竟是否在家饮酒,和谁饮酒,是否属于违规宴请,这是最准确、最令人信服的方式,而不是几句话 就敷衍了举报人。也是还副院长公平公正的方式。 2.市卫计委主任孙邦贵主任第一时间接受了的三次家属电话举报,而置之不理。(有通话清单为证的通话时间是,共三次):第一次:11.24日8::30 通话时长3分零三秒。第二次:11.24日9::57 通话时长 3分二十六秒。第三次:11.24日10::13 通话时长3分零三秒。 (第二天一早,即11.24日上午8;30,首次电话反应给市卫计委主任孙邦贵,想让他派人到场固定喝酒事实,孙居然说:“我在外出差,你自己反应”,就挂掉电话。) 孙主任作为上级医疗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全系统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落实,接到家属举报电话,置之不理,没有及时派人来医院与举报人见面,固定证据。而是在30余天后,在举报人举报至阳光纪检、省委娄书记、江苏省卫生厅后才主动联系举报人,错过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间。 3.郑重的请教纪检组同志,洪院长是否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酒后执行公务?党纪国法如何处理此类行为?你们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请明确!!作为举报人,恳请你们把处理意见邮件形式反馈我。 4、如果你们一味袒护、护短该副院长,我们家属将保留上述意见,并逐级向上依法反映,尤其第二条意见将作为重点反映的内容。 我们家属认为,如果孙主任能够在第一时间派人来现场,及时固定证据,测试酒精含量,确定醉酒还是饮酒,然后作出公正处理,那是最好的途径。可惜孙主任太忙,他没有这么安排。 面对年仅38岁的年轻生命,却因为医院的看护责任,非病症本身原因意外导致食物窒息死亡(医院结论),我们家属难以平复心情,难以接受这一悲痛的现实。至今,过去30余天,院方没有正面接触家属,没有应有的慰问,没有应有的态度,而是避而不谈,避而不见,我们十分气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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