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拥有近40万粉丝的快手直播号能值25万吗?涟水男子王某将自己的一个快手直播号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张某,但是,张某在支付12万转让款后,其余的18万不愿再继续履行。而且,买方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涟水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快手直播号转让协议有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随后,卖方王某将买方张某起诉至涟水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18万快手直播号转让款,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王某持有快手直播账号,用于直播销售服装,经过几年的运营,粉丝量已接近40万,生意做的很不错。张某也是经营服装生意的,得知原告通过快手直播这个营销模式后,也想尝试用快手直播号推销服装,与王某协商购买其快手直播账号。2021年3月24日,双方就此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拥有快手账户转让张某,张某于2021年3月31日、5月31日、7月1日分三次向王某支付转让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将该快手直播号交被告运营、管理,张某向原告付款12万元。张某接手该直播号后运营管理一段时间,盈利未达到心理预期,今年4月份,便以快手官方在注册条款中有明文规定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用户协议》载明,为了保护用户账户信息,快手官方提示客户勿将账户出借、赠与、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条款为提示性条款,并非禁止性约定。直播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遂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张某截止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某于今年7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18万元款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涟水法院法官介绍,快手直播作为电子商务的新形式,是由主播借助ID账号通过吸粉方式在快手平台直播推销产品。快手直播账号具有商业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形式得以多样化推广运用,为该类商务形式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其良性发展,对促进网络更好地服务生产经营,提高生活质量,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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