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说法
基本案情
今年3月,国网淮安洪泽区供电公司在开展全省打击盗窃电能专项行动中,发现洪泽某工贸公司有偷电嫌疑,于是报警。
警方在嫌疑公司办公室搜查到窃电装置遥控器。警方组织嫌疑人、表计厂家及淮安市质量监督局对相关仪器进行鉴定,确认内部存在改装继电器及遥控装置,最终破获这起遥控窃电案件。警方在确认该公司存在窃电行为后,当场控制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并立案侦查。
调查后发现,2015年6月10日,叶某在该公司供电容量扩容后,为了少交电费,指使他人在该公司使用的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内加装窃电装置,其通过遥控窃电装置,控制该电能表A相和C相用于计量的芯片少计电流的方式盗窃电能。
经测算,2015年6月10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叶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窃取电量9030005kwh,窃电金额为6612903.81元。
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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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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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或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私自加装窃电装置的行为极其危险,不仅如此偷电还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构成盗窃罪。切勿因小失大,因一时的贪念而铤而走险,酿成悲剧,身陷囹圄。正所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最后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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