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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淮安一男子与16岁女友同居生娃后,竟然将孩子... [打印本页]
作者: 淮安新闻哥 时间: 2020-11-23 15:50
标题: 淮安一男子与16岁女友同居生娃后,竟然将孩子...
与未成年女友张某同居,2019年9月28日中午,女友顺产生下女儿后,淮安市淮阴区男子谢某在当天下午即以4.3万的价格将刚出生的女儿卖给浙江一对夫妇。谢某的父亲得知自己的孙女被卖后,气得喝农药自杀身亡。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谢某与卖婴介绍人丁某珍已与11月1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28岁的被告人谢某康是淮阴区淮高镇居民,平时给人做电焊工。谢某的女朋友仅有16岁,她和谢某都不想将孩子生下来。而且谢某的家庭比较困难,自己也不愿意养育孩子。于是,谢某和女朋友在临近预产期的时候找到—村卫生室医生丁某珍,准备对胎儿做引产。丁某珍说小孩月份大,刮不了。谢某让丁某珍帮找找,看看有没有别人家需要小孩的。浙江姚某华夫妇从杭州赶到淮安,通过丁某珍联系,与谢某商定买卖小孩的价格为43000元,并给了丁某珍3000元好处费。次日,谢某康在收取43000元后让女友将孩子交给姚某华夫妇。 知道谢某孩子卖掉的消息后,其女友的家人坚决不同意,他们找到谢某康家。这时,谢某康的父母才得知孙女被儿子给卖掉了。女友家人叫我把小孩带回来,说不带回来就报警,给你家儿子抓起来。我们家父亲岁数大又有脑梗,一激动,想不开吧,打电话叫我回去,我也不敢跟他讲,明知道他岁数大,不敢跟他讲。我想把小孩带回来再跟他讲的,然后我们家父亲就受不了了,就喝农药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谢某、丁某珍以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并造成被拐卖的儿童亲属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华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三名被告处以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对被告人丁某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姚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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