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零距离网
标题:
立案调查!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淮安新闻哥
时间:
2020-11-19 18:45
标题:
立案调查!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等,被处罚!
11月19日
淮安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34期)
涉及我市5家经营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33期)涉及淮安市
淮安区淮城镇南门菜场内潘巧芳销售的包菜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告(2020年第34期)涉及
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纸皮核桃
,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涉及淮安市
清江浦区传喜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阳江市阳东食品香料公司生产的粤味卤王
(682特鲜卤味香膏),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淮安市
洪泽区朱坝街道嘉客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锅巴
(麻辣味)(油炸类膨化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涉及淮安市
洪泽区高良涧行行干货行销售的标称徐州李香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芋淀
粉
,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对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南门菜场内潘巧芳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菜的行为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里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对于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纸皮核桃的行为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66.3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对于淮安市清江浦区传喜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阳江市阳东食品香料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粤味卤王(682特鲜卤味香膏)的行为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调味品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
。
对于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嘉客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锅巴(麻辣味)(油炸类膨化食品)的行为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调味品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
。
对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行行干货行销售的标称徐州李香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芋淀粉的行为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调味品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2020年三季度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日前正式公布
小编发现
绝大多数产品质量合格
不合格
产品
小编整理如下
以供参考
↓↓↓
(点击拉大,看高清图)
89ab6b0f2550018b5d474a072b5fa420.jpg
(108.03 KB, 下载次数: 97)
下载附件
2020-11-19 18:44 上传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
转发
提醒其他小伙伴
欢迎光临 淮安零距离网 (http://bbs.051709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