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登记时存在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应当予以登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建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1)对于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书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对于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且整改到位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予以登记。
(2)对于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筑物占用其他权利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双方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宗地界线,并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予以登记。土地使用期限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内标注。
2.已经登记的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申请换(补)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记载合法土地面积和原登记的建筑物面积,并备注“建筑物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物全部在批准用地范围外的,备注“建筑物占地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2)申请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建筑物存在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情况”,并在不动产登记证明内予以备注。
(3)申请转移登记的,部分建筑物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不影响宗地内其他已合法登记建筑物办理转移,超出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内备注说明。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筑物应当完善超占部分的用地手续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项目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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